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現對增值稅發票事后實地查驗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申領發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后實地查驗:
(一)Ⅰ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含)以上且月領用數量超過100份(含)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30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二)Ⅱ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且月領用數量超過50份(含)的,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含)以上且月領用數量超過50份的(含)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30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三)Ⅲ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且月領用數量超過5份(含)的,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含)以上且月領用數量超過5份(含)的,申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含)以上且月領用數量超過5份(含)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10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二、本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蛾柦袊叶悇站株P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4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發票事后實地查驗表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