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銷售一方產生前期銷貨退回,但無法取開具紅字發票,是否可直接沖減本期營業收入和沖銷應收賬款,申報企業所得稅季報時按未沖減的營業收入申報繳稅是否可行?申報表上的收入與利潤表不一致是否可行?若否,有何方式處理?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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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時,應開具紅字發票。
銷售方根據紅字發票沖減開具發票當期的銷售額,并作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計稅依據申報繳稅。
涉及財務報表填報方面,建議按照納稅人現行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規定執行。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2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