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稅務行政許可業務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市縣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的規定,現就啟用佛山市稅務系統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許可專用章適用范圍
行政許可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業務時,對行政許可文書和證件使用的專用業務印章。
二、行政許可專用章樣式
行政許可專用章形狀為圓形,直徑40毫米,邊圈粗1毫米。上方環邊為稅務機關名稱,下方為“行政許可專用章”字樣,字體用仿宋四號字體,各區局使用多枚行政許可專用章的,在印章居中小括號內使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以區別使用。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