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現將規范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開具票據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對按照規定屬于不征收或暫不征收營業稅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不開具發票,各當事人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有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妥善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包括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公告,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合同、協議等)。
各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開具票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 72號)第十一條規定內容同時停止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