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4-11
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