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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