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統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該規定有效期5年。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后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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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異地納稅人在深提供建筑服務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異地納稅人在深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建筑服務)”業務時需要準備資料如下: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您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依次點擊首頁-【納稅服務】-【辦稅指南】-【申報納稅】-【增值稅申報】-【增值稅預繳申報(建筑服務)】欄目查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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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的任職受雇信息中發現自己當前任職的單位并不在列表中,該如何處理?
答:當前任職受雇單位未顯示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的任職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雇單位沒有將您的任職受雇信息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或所報送的信息有誤,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雇單位在稅務機關的登記狀態為注銷或非正常,或者沒有將您的個人信息選擇為雇員,或者填寫的離職日期小于當前日期。請聯系您當前的任職受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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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2-15 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