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能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申報?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二、《公告》優化了哪些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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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填寫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扣繳單位卻沒有獲取到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么處理?
答:您的扣繳義務人需要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塊點擊“下載更新”按鈕下載您填報并指定給該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載到,可確認以下信息:您指定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指定錯誤;人員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籍地區必須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證件采集)。如仍下載不到,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排查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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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其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2-09 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