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因此,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手機APP采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由企業預扣預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企業無需打印《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備查。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1-11 15:19:08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因此,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手機APP采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由企業預扣預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企業無需打印《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