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