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該企業以不作價方式進口設備,不屬于納稅人購進貨物,并且設備所有權不屬于納稅人,所以其海關代征的增值稅不得作進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