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303號
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寧波、青島、廈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文件規定,你地區被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現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工作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企業評審工作要求
(一)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評審。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的;
2.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規范,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檔案資料;
3.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業務;
4.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5.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
6.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檢查。
(二)試點地區地(市)稅務機關應嚴格遵照上述標準,逐項對試點出口企業加以評審,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表》(見附件1)。據此,由省稅務局將本地區擬同意試點的出口企業名單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匯總表》(見附件2)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三)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試點企業的日常管理,對于試點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1.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或涉及稅務違法案件檢查的;
2.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3.多次未按規定提供稅務部門所需單證、資料且經勸告無效的。
二、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規定
(一)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申報,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二)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后,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
(三)對屬于《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臺賬制度,加強后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
(四)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一方面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后,依法按規定處理。
三、出口退稅系統應用有關要求
(一)針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已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部分模塊進行了升級,增加了若干審核疑點配置,審核系統升級內容見附件3。請你局使用升級后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進行審核。
(二)請你局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查詢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出口退(免)稅進行數據分析,做好出口退稅預警評估工作。
附件:1.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表
2.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匯總表
3.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升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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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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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