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43號)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
《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和《金稅三期工程項目采購管理規程(試行)》第三條修改為:“按照金稅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金稅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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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43號)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
《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和《金稅三期工程項目采購管理規程(試行)》第三條修改為:“按照金稅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金稅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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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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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