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專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稅務總局制定了《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告。
為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專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稅務總局制定了《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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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