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愛爾蘭政府于2000年4月19日在都柏林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2000年12月29日起生效。在我國適用于愛爾蘭居民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所發生的利潤、所得和財產收益;在愛爾蘭,適用于中國居民在愛爾蘭于2001年4月6日或以后開始的征稅年度中的所得稅和財產收益稅,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會計年度中的公司稅。
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國稅函〔2000〕318號文印發你局,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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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