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七條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