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其申報繳納期限依照不動產出租的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執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