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