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9年公共資源中心發出拍地公告,告知“競買人若未在注冊公司,須在竟得該地塊后兩個月再當地成立全資子公司進行開發建設,該全資子公司須與出讓方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竟得地塊的全部權利與義務”,我司為項目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成立之前全資股東公司給了拍地保證金1億元,當時候公共資源中心開了收據是開股東公司的名字,我司成立后,股東公司通過與當地自然資源局簽署補充協議,把地轉給了項目公司,僅寫明“該宗土地土地使用權變更為項目公司,并由該全資子公司對地塊進行開發利用”,但未說明1億元的保證金是否由項目公司承擔,因此,我司想知道那寫了股東公司抬頭的1億元保證金收據是否可作為項目公司土增稅的計稅基礎。是否有相關條款可以支持?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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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21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