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報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繼續執行原納稅期限不變,即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個人出租房產的納稅期限
其他個人出租房產的,在代開發票時按規定申報繳納。
三、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