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20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什么時候申報?
答:2020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障金。超過申報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保障金的,即為逾期;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欠繳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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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如何填報?
答: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1990年1月1日)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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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其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0-19 15: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