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國家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改革需要,確保社會保險征收和業務經辦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現就本市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時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社會保險費資金清算的有關規定,參保單位在每月最后第二個工作日20點前繳納的費款,可在當月內劃撥入國庫。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調整的,以最新通知公告為準。
二、參保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當月內劃撥入國庫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當月記賬規則處理,逾期將影響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通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社會保險費資金清算的有關規定,參保單位在每月最后第二個工作日20點前繳納的費款,可在當月內劃撥入國庫,參保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當月內劃撥入國庫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當月記賬規則處理。
二、每月最后第二個工作日20點前是什么概念,如何計算?
答:(1)通告中指的是工作日,非自然日概念,
(2)最后第二個工作日指每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
三、《通告》中規定的時間對哪些社保費業務產生影響?
本通告僅針對用人單位正常的按月繳費業務,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保費繳費業務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四、《通告》生效后,對稅務部門征收用人單位繳費有影響嗎?
答:本通告對稅務部門征收用人單位繳費沒有影響,原則上稅務部門每月的征收時間均持續到月底,如有調整會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