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原注冊資本1000萬,由一個自然人A持股60%、一個法人公司B持股40%,現擬引入新股東C,增加注冊資本45.005萬,新股東C出資45.005萬,增資后A持股57.42%、B持股38.28%、C持股4.31%,請教一下這種情況股東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是否還涉及其他稅費呢?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八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您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并如實開具發票。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31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