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外貿企業每月申報出口退稅的次數是否有調整?
答:外貿企業在每個月增值稅申報期(以下簡稱征期)前,可不限次數進行出口退稅申報,每月征期后,僅在征期前未申報的外貿企業,可在征期后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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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企業出口哪些貨物能夠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規定:“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六)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七)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八)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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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八、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
(一)適用范圍。
……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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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8-30 1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