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自然人A和居民企業B是合伙企業C的合伙人,合伙企業C投資另一家居民企業D。居民企業D年終分配股息紅利給合伙企業C,按照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原則,利潤分配到居民企業B的時候,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7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