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下增值稅發票遺失購方記賬聯和抵扣聯,購方是否可以用銷方記賬聯的復印件入賬和辦理抵扣稅,謝謝。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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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26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