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請問廣東省茂名市個人報銷的通訊費需要合并扣稅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2]1號)第二條規定:“(一)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公務用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可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可參照粵財文[1999]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粵財文[1999]49號只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的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尚未制定企業的相關標準,故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或以報銷形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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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21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