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我公司和對方公司要簽訂業務居間合同,對方為我公司介紹并達成銷售業務(我公司只負責產品生產),我公司按該項業務利潤的一定比例支付費用給對方公司,請問這種屬于傭金手續費嗎?是否也要按5%的限額計算稅前扣除金額?如果認定為傭金手續費,按照財稅[2009]29號文,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服務合同,但對方公司不屬于中介服務企業(對方公司是與我公司屬于同一業務領域的商業或工業企業或者是工程公司),那是否該項支出全部不能稅前扣除呢?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企業之間簽訂居間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傭金的行為,如該傭金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支付方企業可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超過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因此,如收取傭金的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則該筆傭金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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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