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廣東省珠海市的房產稅最后繳交時間以及逾期后是否會產生滯納金等罰金?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上述通知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4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