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第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第三條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征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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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6-23 1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