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去年2020年6月和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買賣合同(合同上房屋交付時間為2019年12月),去年和銀行簽按揭合同并在2020年的10月放款,請問現在開發商沒有開購房發票給我是否已經違法。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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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您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對購房發票開具的條件有所限制,例如:開發商要房產交付使用后才開具購房發票等條款,以判別開發商是否按合同約定執行,若開發商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屬于合同違約行為。您可以聯系律師咨詢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您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相關開具購房發票條款,您可以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前往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提供您房產及開發商的詳細信息,由我們為您進一步跟進發票開具情況。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致電廣東稅務12366進行電話咨詢,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2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