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的審計費,已于2020年真實發生,于2021年匯算清繳前,審計工作已完成,審計報告已經出具,發票已收到,只是尚未銀行轉賬付款,我們認為此類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是可以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稅前準予列支扣除的,請問理解正確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若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3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