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買得一套公寓,非住宅,但是購買價格低于發票價格,沒有增值額,是不是就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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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等相關規定,按轉讓不動產的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的余額按20%計征。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根據《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二條的規定,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不能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據實計征的,確需核定征收的,以轉讓收入全額按6%稅率計征。
三、計稅依據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1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