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有關這個軟件檢測機構,能否具體指出有哪些檢測機構(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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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三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文件中的“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范圍,建議向相關部門咨詢具體名單。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5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