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有兩員工在2006年與2007漏買社保現申請補買補買2006年3月14日至2008年1月的社保補買2007年3月9日-2008年2月的社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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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我局受理的社保費補繳申請范圍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參未參時段。
若用人單位主動申請補繳的,應提供以下資料辦理:
1.補繳證明材料(下列小項中其中一項)
(1)能證明用人單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他能證明工資情況的資料;
(2)在用人單位就職期間正常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明細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可由稅務部門打印后交申請人簽名確認);
(3)職工在用人單位就職期間工資發放銀行流水原件及復印件;
(4)真實、齊全的工資發放原始會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補繳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委托書);
3.《未參保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三份)。
注:相關資料的表格和復印件請加蓋單位的公章;涉及的表單請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