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施工揚塵環保稅由建設方繳納還是施工方繳納呢?具體依據規定是哪條?如果按稅法規定是施工方繳納,但施工方未履行對應的納稅義務,建設方是否需要補繳或承擔相應的稅收風險?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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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