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目前擬購佛山禪城的二手公寓,該房已滿8年,其初購發票25萬,現售價30萬,房東和我要交納的稅費各是多少?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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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方涉及的稅費:
一、增值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3%、2%計征。(減按50%征收)
三、個人所得稅:按轉讓不動產的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的余額按20%計征。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2%(佛山市確定的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四、土地增值稅:
(一)據實計征。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對不能按規定據實計征的,確需核定征收的,以轉讓收入全額按以下稅率計征: 6%。
五、印花稅:按交易合同金額萬分之五計征。(減按50%征收)
買方涉及的稅費:
一、契稅:按成交價的3%征收。
二、印花稅:(減按50%征收)
(一)按交易合同金額萬分之五計征。
(二)受讓方繳納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五元。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30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