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項目交付后給業主開具全款帶稅率的發票,原開具的預收款發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后是否要開紅字發票重回?2.交付后開具的帶稅率的全款發票用于辦理產權證的是否需要添加“全額”的字樣,房號,項目名稱要寫在備注欄還是哪里?備注欄除了總局規定的要備注總局規定的詳細地址外,還有沒有其他要求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先開具應稅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把開發產品交付給購房者,才確認其應稅行為發生,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發產品實際交付時間,按合同總價款開具應稅發票,但不需收回或紅字沖減預收款已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相關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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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6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