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
附件:《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
文檔附件:《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