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統一肇慶市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相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肇慶市范圍內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征收。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安裝行業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