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以下簡稱“省局2018年第4號公告”)規定,現就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2018年度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對于省局2018年第4號公告公布前已按確定計稅毛利率申報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的項目,2018年度不再對其所適用的計稅毛利率進行調整。
二、對于省局2018年第4號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的項目,計稅毛利率確定如下:
(一)開發項目位于我市城區及郊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5%;
(二)開發項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0%;
(三)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5%。
三、本公告適用于所屬期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四、《轉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茂國稅發〔2009〕172號)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茂地稅發〔2009〕20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