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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制定本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個人住房轉讓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我市的核定征收比例為2%。
二、公告的出臺背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為1%-3%,這是考慮到住房所處區域、地理位置、住房平均價格等因素確定的征收幅度。根據行業供需關系,我市統一轉讓不動產核定征收率為2%。
三、制定的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權限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明確省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有權限在1-3%幅度內確定具體的核定征收率,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7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授權各市地方稅務局在《通知》規定的幅度范圍內自行確定。因此確定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在市局權限范圍內,2%的核定征收率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幅度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