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并將《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予以更新。
珠海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同時,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該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