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34號令)和《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對本局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公告如下:
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指廣州市各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檢查終結、審理部門初審結束的、符合規定標準的稅務稽查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決定。
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分別在本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
(一)擬處罰金額達到5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含本數);
(二)審理委員會認為需要由本級審理委員會審理的。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
(一)擬處罰金額達到1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含本數);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