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由省國稅局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的核定原則,我省對所有符合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品種,按以下原則予以核定:出廠價格占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含60%)以上的,按原計稅價格確定;低于對外銷售價格60%的,按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核定。
三、各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流程逐級上報省國稅局進行審核,不再通過正式公文請示上報。
四、各主管國稅機關要切實做好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申報的輔導工作,每三個月跟蹤、收集白酒出廠價格和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變動情況,加強征收管理,確保稅款足額入庫。
五、各地要加強白酒生產企業稅收管理,有效監控白酒行業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情況,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