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廣東省擬在廣州、珠海市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為利于實施,現在廣州、珠海市范圍內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以下簡稱退稅商店)。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三)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四)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附件1),直接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向企業開具《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附件2)。
三、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收到備案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備案條件。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填發《退稅商店備案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填發《退稅商店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4)。
省國稅局通過主管國稅機關將備案結果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并在廣東省國稅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