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96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請各地級市國稅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報稽核結果異常、未按期申請數據修改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并于5月23日前上報至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戴穗勤郵箱)。
二、各地要仔細核對上報的數據,防止納稅人將逾期未采集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報。
附件: 海關繳款書申請再次稽核比對明細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海關繳款書申請再次稽核比對明細表 |
序號 |
海關繳款書號碼 | 抵扣方納稅識別號 | 抵扣方企業名稱 | 填發日期 | 稅額(元) | 原稽核結果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1〕196號
河北、河南、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些地區反映,部分納稅人因政策理解有誤或者系統操作不當,影響了稅款抵扣。經研究,為保障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順利試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稽核結果相符但未按期申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2011年6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持《海關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允許納稅人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逾期不予抵扣。
二、對稽核結果異常但未按期申請數據修改、核對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試點地區省國稅機關應于5月25日前將納稅人逾期申請修改、核對數據報稅務總局再次稽核比對。對再次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納稅人申報抵扣;對再次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書面通知納稅人申報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9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核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使納稅人及時掌握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了解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等有關規定,按時辦理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