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為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同時便于各地對匯總納稅企業進行就地監督管理,經研究,現將中央固定收入企業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下的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由原來的各市、縣(區)局審批調整為由省國稅局審批。
中央固定收入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
上述企業總機構在廣東省內的,其總機構及廣東省內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統一以總機構為單位集中報省國稅局審批;上述企業總機構不在廣東省內,而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廣東省內的,以二級分支機構為單位集中報省國稅局審批。
上述企業發生的需審批的資產損失,原則上按年度集中一次報批。省國稅局受理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年度終了后45日。
企業資產損失審批權限調整后,各地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切實做好企業資產損失的實地核查和就地監管工作。
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