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局長信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局長信箱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局長信箱系接收信訪人向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信件的電子載體。
辦稅咨詢信件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稅企互動信息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局長信箱的信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職責分工,局長信箱信件授權主管處室處理,實行“分類受理,歸口辦理”。內容重要的信件,須呈送局領導批閱。
第四條 局長信箱分設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和其他信訪事項三類窗口,受理信訪人投遞的電子信件。
局長信箱各窗口應提供統一設置的要素格式供信訪人填寫有關情況。
第五條 局長信箱三類窗口信件,主管處室如下:
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舉報窗口 監察室主管;
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窗口 稽查局主管;
其他信訪事項窗口 辦公室主管。
第六條 各部門主管的局長信箱窗口均需指定人員管理。管理人員須于每個工作日查閱信件。
第七條 所有來信均需打印、登記,其擬辦、批辦、交辦、承辦(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答復、反饋、復查、復核、聽證、督辦、注辦,按照信訪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現行工作規范、運作程序、管理權限辦理。
對于內容不清、無實際意義等不需辦理的來信,需經審核和處室領導批準,于收信年度終了后集中銷毀。
第八條 對不屬于本處室職能范圍、不屬于本處室主辦的來信,收信處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經本處室領導批準后轉辦公室處理。
第九條 主辦處室應根據有關規定告知或答復信訪人來信的受理、辦理情況,信訪人姓名(名稱)、地址不清且無其他聯系方式的來信除外。
第十條 告知或答復可采用書面(紙介質、電子介質)或口頭方式。內容重要的告知或答復以及對復查、復核請求的答復,采用紙介質書面方式。
口頭告知或答復完成之后,告知、答復的承辦人須在來信辦理介質上注明告知或答復的時間和接受告知、答復人名稱。
第十一條 信訪人對局長信箱信件處理不滿而來訪的,按照來訪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辦理信件的檔案文書,按照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保管。信訪事項所涉內容的存檔保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按照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