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的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發票全面啟用全國統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以下簡稱“新發票”)。現通告如下:
一、“新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編制規則
(一)“新發票”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
1.第1—8位的編排(按總局規定的編制規則進行):第1位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代碼,1為國家稅務局,2為地方稅務局,0為總局;第2、3、4、5位為地區代碼(地、市級),以全國行政區域統一代碼為準;第6、7位為年份代碼;第8位為統一的行業代碼。
2.第9—12位為細化的發票種類代碼,按照發票每一種類編碼唯一的原則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自行編制。
(二)發票號碼(即發票順序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發票號碼只代表發票順序號碼。
(三)“新發票”分類代碼和號碼印制位置和規格
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統一印制在發票右上角:第一排為分類代碼,第二排為發票號碼。發票號碼采用號碼機印刷,號碼機采用哥特字體。發票分類代碼印制規格與發票號碼一致。
二、“新發票”啟用時間
“新發票”全面啟用時間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舊發票分類代碼和號碼印制的普通發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為止,逾期作廢。原有版面發票已發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發票”后可以提前發售使用。
三、嚴厲打擊炒買炒賣、偽造發票等發票違法行為。
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印制、使用發票。對于違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